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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孙*与被告原告宁夏昊昇**********劳动争议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宁012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12
  •  
  • 【案例概要】

    原告(被告)孙*与被告(原告)宁夏昊昇三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昇三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3352.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6676.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9169.00元;4.判决被告补发原告2015年11月、12月差额工资及2016年1月拖欠工资共计13831.00元;5.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3458.00元;6.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二年未安排年休假补偿8431.00元;8.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初,原告受聘于被告单位工作,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2月7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7日至2015年2月7日。该合同到期前,原告于2015年2月6日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2月6日,原告工作岗位为外联副经理,自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以来,...(本文书还有463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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