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涛无视公共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016年11月29日,袁*涛向睢县公安局董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涛认罪态度好,且愿意缴纳罚金,可酌定从...(本文书还有30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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