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与被告广西大裕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裕市场”)、第三人广西天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诺物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经补正后,本院于2017年6月7日正式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大裕市场及第三人天诺物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东盟(国*)汽配电商产业园项目收益权转让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商铺经营收益权转让费42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月收益金6125元(从2016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4月1日,之后的收益金计算至合同确认解除之日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商铺经营收益权收益金的违约金3830.4元(计算方式:从2016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4月17日,此后的违约金计至返还完商铺经营收益权转让费及收益金之日止);5、判令被...(本文书还有3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