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漆小艳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据原告申请追加杨**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漆小艳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邓**,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漆小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至还清之日)。诉讼中,原告将利息起算时间变更为2015年3月1日,并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被告杨**对吴**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被告吴**以生意周*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150000元,并承诺每月支付利息3500元。2013年4月18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本文书还有1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