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彭**、李**诉被告衡阳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李**及三原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鑫华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彭**、李**诉称:被告谢**因其公司资金紧缺,无法周*,于2011年7月8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衡南支行(云**)营业大厅向彭**、李**、蒋**、盛**四人借现金肆拾万元整(即每人拾万元整),在借条上约定:“该款限农历2011年12月底付清”,并口头约定此款按月利率2%计算。可是被告一直不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原告盛**等经多次催收未果。请求...(本文书还有1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