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张*,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涉诉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即位于新郑*××镇××路西侧、××北侧国××爵士××楼××单元××号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份,原告与被告相*,后确认恋爱关系。为结婚之需要,2016年2月份原告出资购买新郑*××镇××路西侧、××北侧国××爵士××楼××单元××号房屋一套。出于对被告的信任,该套房屋的买卖合同及相关的手续均书写的是被告的姓名,原告也计划办理房产证时把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2017年1月份,被告向原告提出分手。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提出分手之前已经与他人订婚。原告竭尽全力想挽回这段感情,但被告表现坚决。原告无奈,想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屋,被告却坚称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拒不归还也不办理相关的手续。原告多次与被告...(本文书还有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