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与被告中国化工株洲橡胶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中国化工株洲橡胶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补发原告雷**1997年7月至2016年4月同工同酬工资、奖金、津贴等差额19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雷**从1997年7月起一直在被告处工作,直至2016年4月,被告才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原告任劳任怨,但仅仅因为原告是个临时工,本应该依法享有的每月的效率奖、年终奖、休假期间工资和各种岗位津贴却全部被无理剥夺,不予发放给原告,造成原告至少与同岗位的其他员工少10000元左右。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更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中国化工...(本文书还有2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