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2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12385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以9865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原告向被告的火锅店供应酒水,双方口头约定当月付清酒水款,后因被告经营出现问题,未及时付款。2015年6月28日双方办理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明*被告欠原告2015年5月份酒水钱12385元、2015年6月份酒水钱9865元。欠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本文书还有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