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吴**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其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因原告向被告借款而以房屋买卖形式抵押给被告的位于尚志市帽儿山***小区××房产;二、判令被告返还上述9套房产的房票并配合原告到尚志市房产住宅局将上述房产的合同予以解除;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6日,原告因工程建设需要资金而向被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14年11月6日止。双方签订《抵押协议》约定原告以帽儿山秀***小区14套房产(a档期**单元**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本文书还有2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