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十三、被告人李**的供述:2016年12月16日18时30分许,在香坊区汉水路**号外婆家酒店和朋友吃的饭,当时喝了六七瓶啤酒,23时左右离开的饭店,他驾驶黑a×××××号白色奔驰轿车当时车里有管*和王*,他俩都在后面坐着。他驾车行驶至南岗区某宾馆门前附近时,撞上在中山路由西向东过道的行人,随后他下车看行人不动了,他到旁边中山路与文昌街交口处别克4s店门前等120急救车时,发生事故后他很害怕,没有报警,而在现场周围,之后给母亲张某打电话说开车撞人了,让母亲到现场来。之后又给他朋友郝...(本文书还有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