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罪犯蒲**多次抢劫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05年9月至2006年4月期间,2006年5月23日批捕(在逃)。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蒲**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并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该款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条款)判决:罪犯蒲**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四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本文书还有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