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9日21时许,被害人刘*因琐事找到本村被告人罗*莲并与其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扭打,被害人刘*倒地后,被告人罗*莲坐在被害人刘*身上继续扭扯,致使被害人刘*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受伤后于当日被送至兴安县人民医院就诊,从2016年8月20日至9月7日共住院治疗18天,共花医疗费8443.52元,住院期间有陪护人员一人,出院时医师建议全休一个月,定期复查胸部x线,必要时胸部ct检查,外科门诊随诊;2016年12月21日,刘*在桂林市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检查花检查费1530元;2016年12月26日,刘*在兴安县人民医院检查做ct花452.8元。2017年2月23日,刘*为鉴定人体损伤程度花鉴定费8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莲家属为其向本院交来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莲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的陈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证人...(本文书还有1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