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杜**、向**与被申请人卫**、被申请人杜**及被申请人稷山县稷峰镇太杜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5)稷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判后,杜**、向**不服,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运城中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6)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杜**、向**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杜**、向**再审请求:1、撤销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434567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申请人杜**、向**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为申...(本文书还有7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