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大同市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晋224民初****号民事裁定书。王**不服,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同中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晋02民终****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2民终****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判令大同市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消除影响,将非法施工的土地恢复原状并修缮再审申请人被销毁的房屋及房屋内压损的财物;3、依法判令大同市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3年3月30日...(本文书还有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