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阳泉市天行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查明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高**(申请人)现金150000元整,借期一个月,×××现代车保证资金”,注意这里的”保证资金”结合将车辆交付于申请人的事实,能够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是将车辆作为债务人(秦**)履行债务的担保,担保方式是质押担保。首先申请人并不是专业法*人士,要求双方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对申请人过于严苛,申请人在借条中写明车辆作为保证,并且交付于申请人的事实,同样能够达到或者符合质押担保的法*效果。其次,我国担保方式主要是人保和物保,而物保不外乎抵押、质押、留置,而申请人占有车辆的担保方式无疑属于质押担保,而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质权约定不明,不予支持,但并未释明申请人这种行为的性质,缺乏说理性。最后,退一步讲即使”约定不明”也应是合同解释...(本文书还有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