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基于庭审查明如下事实,原告所述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属实。肇事机动车辆为被告跨航分公司所有并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00万元,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原告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支付律师费10,000元。另跨航分公司给付原告丧葬费30,000元。
另查明,蒋*明系本市非农家庭户口。原告陈**系蒋*明之妻,俩人独生女儿蒋*蓉于1991年11月死亡。蒋*明的父母均已先于蒋*明死亡。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检验报告书二份、鉴定意见书三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户口簿、结婚申请书、独生子女证、华漕派出所证明、劳动合同、收入证明、误工费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修理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蒋*明因本起交通事故死亡,原告作为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本文书还有1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