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咸**与被告鄂伦春自治旗鑫昌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昌泰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及被告鑫昌泰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鑫昌泰运输公司给付停工留薪工资98847.12元(8237.26元/月×12个月);2、给付护理费21697.20元(5166元/月×6个月×70%);3、给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100元/日×28日);4、给付营养费9000元(100元/日×90日);5、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7660.82元(8237.26元/月×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660.82元(8237.26元/月×7个月)。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5日,原告到鑫昌泰运输公司从事货车司机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报酬为提成效益工资,并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在鑫昌泰运输公司持续工作到2016年10月14日。在2016年10月14日,原告在工作中不慎从其驾驶的罐车顶部摔到地面,造成左踝关节骨折,受伤后到加格达奇区医院门诊治疗,后于2016年10月20日转入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住院...(本文书还有4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