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诉被告禹州市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禹王*贸有限公司、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禹州市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杨**,被告河南禹王*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宋**委托代理人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诉称,2012年7月9日,被告河南禹王*贸有限公司和被告宋**签订了《商业房产租赁及管理协议》,协议约定,第4-10年的收取商户的租金67%归被告河南禹王*贸有限公司,33%归乙方禹州市昊...(本文书还有11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