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傅**未作答辩。
被告顺风公交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诉的事实没有异议,我公司在被告紫金保险泗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不计免赔,应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我公司为原告垫付了丧葬费31000元,要求被告紫金保险泗阳公司偿还。
被告紫金保险泗阳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事故责任分担没有异议,被告顺风公交公司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丧葬费同意按照33600元的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同意按照281691元标准赔偿,精神抚慰金按照30000元标准赔偿,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和误工费同意赔偿2000元,车辆损失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也未进行评估,不同意赔偿车辆损失。精神抚慰金不同意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不应当按照80%责任比例赔偿。
经审理,原被告双方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
徐某,1953年3月**日出生,生前居住在泗阳县里仁乡××组××号,农村户口。原告刘**系其配...(本文书还有20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