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朴仁子因与被上诉人郭**、严长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朴仁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上诉人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朴仁子上诉请求:1.撤销(2017)黑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朴仁子不对借款本金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郭**负担。事实与理由:1.朴仁子对郭**、严长哲借款的事实有异议,请求法院审查借款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款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本案所谓严长哲欠郭**的25万元欠款,此笔债务在郭**起诉前曾在法院起诉过严长哲及邸立林,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所欠债务,两次起诉明显不合理。2.案涉债务应当由严长哲个人承担。...(本文书还有2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