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城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被上诉人福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德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张*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福城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明显不公。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福城·广龙苑商品房认购合同》为预约合同,张*不认可。该认购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房屋认购合同效力等同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已经具备了买卖合同的相关主要条款。张*依据合同要求福城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更换户门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张*缴纳了全部的房款,但自身权利处于高度不确定的状态中,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二、认购合同的签订一直是在福城公司的主导下进行的,除了房屋位置其他一切条款、违约责任均是开发商预先确定,属于格式合同,张*没有商榷的机会,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如果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不同理解也需要按照不利于开发商的角度去解释。三、一审认定认购合同有效,但认为认购合同中诸多事项属于未决条款,这一认定不符合实际情况,违背公平原则。
福城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福城公司与实际购房人签订的合同属于预约合同,而预约合同只赋予了实际购房人请求签订本约的请求,对于实际购房人提出的请求,应当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因此实际购房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福城公司不构成违约,内蒙古新闻出版广**(以下简称广**)与实际购房人之间属于委托关系,因此广**与福城公司之间签订的团购协议应当对实际购房人产生约束力。三、福城公司并没有逾期交房,不构成违约,因此不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福成公司只是负责开发商品房,而土地的取得,拆迁等都由广**负责,只有广**协调各方后,福城公司才能进行开发。根据福成公...(本文书还有8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