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省天翼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口市大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号之一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翼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支持天翼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系天翼公司与大洋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天翼公司于诉讼中已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所有证据真实合法,并不存在伪造和虚假成分。无论是大洋公司提交的证据,还是龙口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均未表明天翼公司存在诈骗嫌疑,一审法院在缺乏天翼公司涉嫌犯罪证据的情况下驳回起诉错误。二、本案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天翼公司和大洋公司,而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是天翼公司法定代表人盖**个人,并非天翼公司,两起案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属于“同一事实”。三、大洋公司通过向龙口市公安局报案展开对盖...(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