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执行依据判决主文第三项所确定的违约金的截止日期问题。执行依据判决主文第三项“如被告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前未将原告刘**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中路x号第**栋x号的房屋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则由被告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支付违约金(从2013年7月1日起至被告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完该义务止,按照原告刘**已付房款总额...(本文书还有4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