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男,1956年9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上诉人褚**、五常市山河镇中心学校(以下简称山河中心校)因与被上诉人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山河中心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上诉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郑**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理程序违法。一、争议房屋是属于褚**的合法物权,褚**已依法取得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与郑**无关。2008年5月20日,褚**与五常市山河镇第二小学校(以下简称山河二小)综合楼实际开发商王*华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在山河二小的见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同山河二小将开发综合楼昨街商服用房自南向北数第13门商服楼房出售给褚**,面积共计126平方米。褚**将价款全部一次性交齐后,案涉房屋一直由褚**合法实际占有至今。褚**是在常龙公司开发期间从实际开发商王*华处购买的案涉房屋,后期常龙公司与富强公司之间转让不影响褚**购买案涉房屋合同的效力。由于富强公司的原因,案涉房屋整体工程没能全部完工及验收,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证照,但不是刘*个人的过错,完全是富强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与褚**情况相同的李**《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黑...(本文书还有61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