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缘公司)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的(2017)辽011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慧缘公司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浑南区法院)提出异议称,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浑南区法院向异议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知异议人向申请执行人赔付款项20,000元,对此异议人提出异议。应严格根据执行依据(2012)沈高开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中第三项执行,异议人认为异议人已经于2015年1月5日将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因此异议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应按照原告李**已付房款总额262,811元,从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月5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具体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1月21日,共计509天,利率为6.15%,经计算为22,539.46元;2014年11...(本文书还有3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