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店铺无形损失、店铺一个月房租、后期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1051.41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店铺相邻,2016年6月9日下午,被告又一次强占原告店前的地方,原告上去理论,谁曾想却遭到了殴打,致使原告多处软骨质受损、鼻梁骨骨折,住院长达21天之久,但被告却采取回避的态度,自原告住院起没有出过一分钱,导致无法调解。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张**辩称,原告所诉事实不清,主张费用过高。打架并不是一方引起的事,被告也有过错,双方均应承担同等责任。被告愿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但原告住...(本文书还有19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