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海林支行辩称,上诉人的第二项、第三项上诉请求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第一项、第四项上诉请求。1.上诉人与东北担保公司未签订质押合同,不享有对23100126147xxxx号账户资金的质权,第三人也未将该账户的资金存单交付给上诉人,第三人未在上诉人处办理该保证金账户。2.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符合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也不符合担保法第六十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邮储银行海林支行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北担保公司述称对原审判决没有意见。
龙江银行职工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立即解除对东北担保公司在龙江银行职工支行存款432607元(账号*******)的冻结;2、判决确认东北担保公司在龙江银行职工支行的23100126147xxxx账号系专属保证金;3、原告对该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享有保证金质权;4、本案的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龙江银行职工支行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原告对龙江银行职...(本文书还有4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