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台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台办)、昆明福泽盛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泽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六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姚**、被上诉人省台办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陆*、陆**,被上诉人福泽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六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对两被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中国***云南省委员会台湾工作办公室对上诉人提出的反诉请求;三、判令由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系《委托征地合同》、《合同》的实际履行人,被上诉人省台办的委托征地事项全部是由上诉人完成。二、在上诉人已经全面、实际履行《委托征地合同》、《合同》、《终止协议》、《补偿合同》等四份合同中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故依据该四份合同约定的上诉人可以享有的权益,上诉人应当享有。三、在杨*地一居民小组与被上诉人省台办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杨*地一居民小组、省台办均同意认可上诉人可居住在昆明市西山区杨*地一村**号的第二道门内的建房处分给上诉人,上诉人有权居住。
省台办辩称:一、省台办与陈**之间仅有《补偿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严格履行,陈**必须搬离所占场地及地上建筑物,并承担违约责任。二、一审没有判决陈**支付省台办垫付的水电费是错误的,陈**都当庭认可,并表示愿意支付,一审却没有判决其支付。三、一审仅判决陈**支付省台办30万元违约金,没有法律、合同和事实依据,不能弥补省台办的损失双方约定的是100万元的违约金,一审却降低为30万元,...(本文书还有7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