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昆明福泽盛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泽公司)与被上诉人陈**、中国***云南省委员会台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台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六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泽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熊**、被上诉人陈**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姚**、杨*、被上诉人省台办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陆*、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全部内容,确定上诉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陈**违约金100万元及经济损失200万元;2、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三项判决内容;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在履行2009年1月13日《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并要求上诉人承担巨额赔偿及违约责任之认定完全错误,判决严重不公。当事人双方争议标的是土地,一审判决歪曲解释合同条文及含义,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实际并未取得省台办的铺面,因此不应承担责任。二、一审判决简单归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陈**订立《合同》为转委托行为,进而要求上诉人单方面承担所谓违约责任,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该判决缺乏起码的公平公正性,判决严重错误。三、一审判决违背民商法基本公平公正原则,判决对上诉人严重不公。上诉人作为省台办的受托人,在已完成受托事务后,不应承担巨额的赔偿。四、一审判决违法审理程序,允许陈**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判决不公。
陈**辩称:我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所以,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省台办辩称:省台办与陈**之间在本案中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从陈**与福泽公司的《合同》看,陈**无权请求省台办履行该《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从省台办与福泽公司的《委托征地合同》看,合同中约定的土地房屋及拆迁补偿费因生效条件未成就而不能履行,且该合同与陈**无关。为此,请二审法院对省台办依...(本文书还有7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