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与被告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的委托代理人董**、被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钢管、扣件、顶丝等设备租赁费157239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3月18日,双方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约定:原告将建筑设备钢管、扣件、顶丝租赁给被告黄**使用,租金按照钢管每天每米0.009元计算,扣件每天每个按0.005元计算,顶丝每天每个按0.04元计算,租金每月结算一次。双方合同签订后,原告认真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将租赁设备钢管、扣件、顶丝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相关义务,多次拖欠原告租赁费,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租赁费,被告却以种种理由躲着不见,逃避合同约定义务。根据以上事实情况,原告无奈,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将被告黄**诉至法院。...(本文书还有30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