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诉被告中装华泰(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河南咏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梅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华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咏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7468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接河南文化大厦装修工程,被告的工作人员李*伟找到原告,要求原告搭建装修的架子管,原告带领工人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上述任务。2017年7月10日李*伟对搭建业务进行验收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7年7月底付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拒不付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
华泰公司辩称,原告起诉华泰公...(本文书还有1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