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唐**,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75598.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4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26100元、交通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日,王**因摔伤,被送到到被告处救治,做l2椎体爆裂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医生告知手术很成功,过几天就会好的。可20天左右后,仍然不见好转。被告建议原告到淮安做高压氧。到淮安后,才发现钢板上反了。于*,原告到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手术后3天,开始好转。原告在被告和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治疗支付医药费72743.57元。原...(本文书还有1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