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刘**、杨**诉被告张*、宁夏福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兴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刘**、杨**、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福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单*、刘**、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登记在被告张*名下位于永宁县望远镇立***小区一区**号楼**单元**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涉案房屋系宁夏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抵顶工程款的方式于2015年2月16日抵顶给被告张*。2015年10月19日,被告张*与被告福兴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在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售出变现后给被告福兴公司偿还借款,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售出,协议无效。因被告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将涉案房屋售出,故被告张*于2016年5月26日将涉案房屋以484600元的价格抵顶给三原告,双方并签订房屋顶帐协议。现涉案房屋被灵武市人民法院查封,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张*辩称,涉案房屋本已抵顶给被...(本文书还有14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