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市富吉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富吉经营部)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宇通货运部(以下简称宇通货运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富吉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宇通货运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货物损失146361.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多年合作物流运输,在2015年9月4日,被告又承接了原告的货物(从广州运达至柳*市,货物为食品,出售方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同时,在被告提供其提货人姓名(吴**)以及提货车号(粤a×××××)后,原告出具了提货通知函给卖家(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后,被告指定的人员到卖家处提货后,又派出其他司机将原告的货物往柳*运输。但在2015年9月5日23点25分,货...(本文书还有2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