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菲亚特遮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京安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菲亚特遮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679711.25元,并自2016年10月1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还清为止;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质保金77180.75元,并自2017年2月2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直至还清为止;三、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50000元;四、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0月8日签订京新购物中心电动遮阳帘施工合同书(合同编号:京安2015-10-13),就被告的林州京新购物中心电动遮阳帘施工工程由原告施工事宜,约定如下:工程地点在林州市兴林路*...(本文书还有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