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林淑岩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朱*、赵*虹参加评议,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于**,被告沈阳市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左**、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诉称,2001年3月原告居住地动迁,可到现在16年了,原告居住的房屋还在开发商的开发院内,居民早已入住,现就原告一家动迁户还没有解决。原告多次找多个部门也不给解决。原告的房屋是1980年单位给盖的,地皮是单位的,没有房产证,但年有手续都有。原告结婚就在这间房内办的,原告在此居住36年了。根据当时《沈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居住无房产产籍房屋持有拆迁地独立户口的居民按一类套型安置。按文件规定,动迁办应当给原告办理动迁手续。原告在所居住的屋内开食杂店,一个月有5000元的收入,可动迁到现在,原告的损失很大。原告的诉讼请求:1、给原告解决房屋回迁安置;2、给原告合理赔偿;3、追究行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本文书还有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