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乌兰浩特市鑫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乌兰浩特市鑫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且有效;2、请求被告在房屋符合交付条件时及时予以交付,并在交付后9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3、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认购书》一份,购买被告位于鑫久花园**号楼**层**室的房屋一处,并全款予以交付,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收款300195.00元。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签订购房合同,被告拒...(本文书还有1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