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诉称,被告林**与原告江**系朋友关系。2011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200元(下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2011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040元,约定于2011年6月20日前还款;2011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960元,约定于2011年8月20日前还款;2011年9月20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3800元,约定于2011年12月20日前还款。上述四笔借款合计46000元。被告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履行还款的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46000元以及偿付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公告费用均由被告承...(本文书还有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