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光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光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元(以下币种均相同);2、被告赔偿前述21,000元欠款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被告支付原告为追讨债务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事实及理由: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先后三次共向原告借款21,000元,其中6,000元为现金,15,000元为银行转账。2015年4月22日,原、被告补签了《借款协议书》,对借款金额...(本文书还有1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