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郭**、中国平安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铁岭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郭**、平安财险铁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5年6月22日10时5分,原告刘**驾驶辽mu×牌照摩托车与被告驾驶的辽m×牌照小客车,在京哈线铁岭市银州区柴河沿村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铁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银州一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被告郭**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事故造成原告身体多部位受伤,被送往铁岭市中医院救治,共住院92天,原告疗支付医疗费14250.72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250.72元、误工费12540.80元,交通费92...(本文书还有2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