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5月9日、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2.判令被告承担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份额810865.60元;3.判令被告应承担合伙期间债务利息372525元;4.判令被告承担因其不配合清算,导致原告催收该债务所产生的差旅费8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至今,原、被告在江苏合伙承包劳务和单项工程,因该合伙事务无法进行,导致解除合伙关系,在合伙期间原告单方筹集合伙资金共计238万元,双方共支出费*2399801.60元,现欠外债1199564.60元,还应收取胡**798000元(挪用合伙资金加违约造成的损失),经初次清算,被告应承担实际债务1305835.60元。现被告拒不配合原告进行清算,为维...(本文书还有3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