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喻**与被告(反诉原告)常德市第一常德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常德常德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常德人民医院在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湘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喻**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湘07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受理后,由审判人员张黎与人民陪审员池文华、谢*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喻**的法定代理人喻**、常德常德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喻**请求判令:1、常德人民医院赔偿医疗费249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康复费20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30600元、近亲属误工费22600元、交...(本文书还有1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