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海运煤炭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化安兰煤炭有限公司。
上诉人山西省投资集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山投工贸公司)与被上诉人大同海运煤炭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海运公司)、宣化安兰煤炭有限公司(下称安兰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计庭,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海运公司、安兰公司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8月1日,海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落里湾集运站(下称落里湾集运站)签订了一份《委托经营合同》,约定落里湾集运站委托海运公司经营管理该集运站,经营期间海运公司自负盈亏。期限到2015年8月1日。2011年6月22日,海运公司与宣化安兰公司签订了一份《煤炭代发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安兰公司向海运公...(本文书还有20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