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旅行社缺席,未作答辩。
原告豫泰旅行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中港旅行社缺席,无质证意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与案外人株式会社恒鑫源存在长期包机切位合作关系。2015年,案外人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恒鑫源就郑州至大阪航线包位事宜签署了《春秋航空日本包机切位合同》,约定株式会社恒鑫源向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每周*包位数**座/班。原告与案外人株式会社恒鑫源签署协议,从案外人株式会社恒鑫源每班包机中切位60个。原告与被告中港旅行社签署协议,约定被告中港旅行社从原告每班包机中切位30个,被告中港旅行社向原告交付了10万元履约保证金。2015年7月,因市场竞争压力,原、被告与案外人株式会社恒鑫源协商,决定终止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包机切位合同。《包机取消协议》载明:“为了将损失降至最少,经我们内部协商,决定自即日起,立即停止与春秋航空的合作协议。9月1日开始,停止收客……可能会面临着跟春秋航空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本文书还有2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