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佘**与被告王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王建、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自己因交通事故产生损失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578.66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残疾赔偿金115,384元、误工费17,500元、护理费4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3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15元、车辆维修费1600元、律师费500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处理,超出交强险部分要求被告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50...(本文书还有2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