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吕*金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吕*一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1.违法将无效合同确认为有效合同并予以解除。2.在不具备合法结算条件的情况下,违法确认双方的结算结果,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社会公共利*。3.调解书的确认程序违法。4.调解书内容不明确,依法不应进行司法确认。5.调解书第三条违法约定处分他人人身权利,”不得上访”侵害他人民主权利,私权利擅越公权力,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6.调解书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司法确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二)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1.和解协议没有加盖申请...(本文书还有1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