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天津峰之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之翼公司)、福*省新华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兴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峰之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张**、被告新华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退还原告购车款1320000元,并共同赔偿原告损失3960000元;2.原告同意将车辆返还给优先退还购车款的被告;3.本案诉讼费243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因申请财产保全交纳的保险费6000元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峰之翼公司签订《车辆代购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峰之翼公司向原告出售...(本文书还有3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