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诉被告甘**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程**及被告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甘**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62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5日,蒙山县人民法院法警曾耀乐驾驶车牌号为桂d******的别克牌警车,经过国道321线藤县东荣镇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甘**驾驶的皖p×××××自卸低速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曾耀乐受伤和两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藤公交认字(2016)第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甘**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曾耀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皖p×××××自卸低速货车原车主为安徽省歙县安顺车队旌德办事处,已经转让给甘**...(本文书还有2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