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东莞豪升表业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升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0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东莞茶山豪升表业制品厂是于1999年4月15日成立的来料加工企业,投资者是豪升实业有限公司,经营截止日期是2011年12月26日;因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届满,升级转型,东莞茶山豪升表业制品厂于2012年3月23日被注销。豪升公司是于2011年1月2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是豪升实业有限公司。
邓**于2001年2月6日入职东莞茶山豪升表业制品厂,任磨床部员工。双方确认东莞茶山豪升表业制品厂于2011年1月25日转型升级为豪升公司,邓**继续在豪升公司工作;邓**的月平均工资3583元;邓**自2012年8月19日起开始没有上班,于2012年8月21日离职。
豪升公司于2012年8月21日为邓**结算工资,具体为邓**2012年7月1日至同年8月18日的工资为5507元,但邓**离职时未领取该工资。邓**主张豪升公司要求等2012年9月全厂统一发工资时一起发放,后因发生争议,豪升公司就未发放该结算工资给邓**;豪升公司则主张是豪升公司当日愿意发放该结算工资给邓**,但邓**未领取,邓**结算工资是为了提起仲裁申请。
豪升公司主张豪升公司员工大约有147名,并主张已与包括邓**在内的所有员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邓**的劳动合同不知被谁拿走,故无法提供劳动合同,且提交了豪升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的67份劳动合同(落款时间是201...(本文书还有6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