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白*、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白*之间签订的个人旅游借款合同;2.被告白*、申*偿还原告截至2016年3月21日止的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及罚息4397.92元,违约金4000元,以上合计88397.92元;3.被告白*、申*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6700元;4.被告白*、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5.被告白*、申*承担本案所有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邮寄送达费、公告费等。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白*签订《...(本文书还有1988字未显示)